一男子为求暴利,以非法途径从外地购进枪支零件,通过网络渠道转售他人,2015年7月17日,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对网商陈某批准逮捕。
防城港男子陈某从外地购入大量枪支零件,于今年3月至6月期间通过QQ号联系买家,利用快递公司向全国多地非法销售气枪零部件,并利用网络支付完成交易支付。6月11日,防城港公安干警将陈某捉获时,从其住处扣押到装有气枪零部件的快递包裹共89份,缴获非军用枪支零部件数千个。陈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当中。(郑铖坚)
【非法买卖枪支罪】法律规定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这一罪行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根据本条第3款的规定,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非法从事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活动,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按本罪论处。
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其动机则可能多种多样,有了营利,有的为了实施其他犯罪。不同的动机一般不影响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