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某因家庭琐事与其父亲产生矛盾,潘某某为此对其父亲怀恨在心,产生下药毒害其父亲的想法。2016年11月21日中午,潘某某趁家中无人,在其父亲装米酒的塑料瓶里投放农药,欲毒死其父亲,后其父亲察觉酒有问题而没有饮用。经防城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与案件有关的混合了农药的米酒样本以及农药样本的检材中均检出敌敌畏及甲氰菊酯;潘某某案发时和目前的表现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积极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沈相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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