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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后反悔上诉,检察机关抗诉加刑!
时间:2021-06-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后,没有正当理由上诉并翻供,检察机关依法抗诉获法院支持。近日,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被告人刘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获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对刘某某的刑罚由一审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依法加重了被告人刑罚。

案情回顾

2019年7月,被告人王某甲、王乙等人为牟取非法暴利,通过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十多名卖淫女在港口区某会所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刘某某经被告人王乙介绍到该会所当技师,并负责对其他卖淫女进行管理和培训,从中获取相应酬劳。

该案移送上思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审宣判后,刘某某以一审认定事实有误、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上思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某在一审宣判后,对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均提出异议,推翻其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原审判决基于刘某某认罪认罚而做出从宽处罚的法律基础已丧失。为维护司法公正,依法惩治犯罪,上思县人民检察院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判鉴于被告人一审时自愿认罪认罚,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刘某某从宽处罚。现被告人刘某某针对原判事实、量刑提出上诉,原判基于其认罪认罚对其从宽的量刑基础已不复存在,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抗诉及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意见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黎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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